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櫻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櫻真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林靖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437萬6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254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