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秬豐工程有限公司、謝宜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秬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