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8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伯龍
- 被告
- 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鑑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20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程序。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債權人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2月26日)之金額。經查,本件被告即債權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之事項如附表編號1所示,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527元(詳如附表編號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2 本金:1,000,000元 利息:140,527元 合計:1,140,5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