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聚富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思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聚富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思涵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4,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872元。至原告另請 求起訴後之利息,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