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2號
- 原告
- 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匯達國際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952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匯達國際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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