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吳易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吳易霖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張博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隆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