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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永承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雲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4,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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