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朱東輝、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正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輝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9,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