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5號
- 原告
- 弘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達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立強律師
- 被告
-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鑫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萬8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