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9號
- 原告
- 陳柏青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凱律師
- 被告
-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新村順一郎
原告與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新村順一郎間請求返還利益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之訴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或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或被告新村順一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請求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
限公司將如附件二之商標移轉登記予原告,為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惟原
告請求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將附件二之商標移轉登記予原
告部分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
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65萬元(即200萬元+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