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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9號

返還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陳柏青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新村順一郎

原告與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新村順一郎間請求返還利益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之訴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或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或被告新村順一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請求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

限公司將如附件二之商標移轉登記予原告,為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惟原

告請求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將附件二之商標移轉登記予原

告部分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

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65萬元(即200萬元+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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