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5號
- 原告
- 東佑達奈米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德
- 被告
- 東聖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840,9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1,785,000 1 利息 1,785,000 112/9/6 113/4/21 5% 55,920.38 小計 55,920.38 總計 1,840,9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