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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匠娛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1042號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並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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