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光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匠娛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 字第1042號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訴狀繕本,並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