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李景山
- 原告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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