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辦理遷出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姜佳君、姜信宇、蔡耿鴻、余水束
- 當事人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众力國際有限公司、移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程隆開發有限公司、楷鉅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众力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移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耿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楷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水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俊山間因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882,75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2,7 50元=1,88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56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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