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登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春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天基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1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天基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1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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