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森棚國際有限公司、黃煜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獻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0,4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