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

確認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冠中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文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玉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兩造間就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100),抵押權人為被上訴人、債權額比例為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87萬元、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為上訴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㈢被上訴人應塗銷前項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上開土地之市場價值及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準,則本件上訴利益額依該土地市場價值核定為551萬6,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