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大興、吳祖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5號 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典胤 被 告 吳祖烟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