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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2號

解除契約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原告
新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始開鳥科技有限公司、程鼎元間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程鼎元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暨命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廢棄。㈡被上訴人程鼎元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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