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亞都欣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亞都欣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雅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理由欄應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原判決主文欄第3項 原判決理由欄乙、四 更正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更正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