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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告
亞都欣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雅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理由欄應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主文欄第3項 原判決理由欄乙、四 更正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更正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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