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傅上華
- 被告
- 亞都欣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雅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理由欄應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主文欄第3項 原判決理由欄乙、四 更正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更正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