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5號
- 原告
- 黃華薇即歐賀服飾商行
- 被告
- 邱林月嬌(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對被告邱林月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2年10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