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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黃華薇即歐賀服飾商行
被告
邱林月嬌(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對被告邱林月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2年10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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