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華薇即歐賀服飾商行、邱林月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5號 原 告 黃華薇即歐賀服飾商行 被 告 邱林月嬌(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對被告邱林月嬌提起損害賠 償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2年10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 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