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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杰揚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百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被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輝
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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