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蔡百彥、廖銘輝
- 原告杰揚半導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杰揚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百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被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輝 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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