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廖銘輝
- 上訴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輝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揚半導體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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