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陳奇祥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盈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被 告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奇祥 被 告 陳盈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20條約定為憑(本院卷第16頁、第20頁及第24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立田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9日邀同被告陳奇祥及陳盈凱為連帶保證人向 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及40萬元並簽立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貸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嗣復於112年4月14日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變更後之借款期間為109年4月10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機動計息(違約時為2.595%),嗣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並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被告原應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變更後溯自111年10月至113年1月按月繳息,暫緩攤還本金, 屆期本金一次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伊基準利率加加週年利率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遲延時為5.835%),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1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經伊以被告之存款抵銷後,上開二筆借款尚分別欠伊本金65萬2358元及7萬5624元,及自113年1月15日起按上 開利率計算之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陳奇祥及陳盈凱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這幾年公司營運出狀況,故無法清償借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中華郵政利率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51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信屬實。被告雖辯稱公司營運出狀況,無法清償借款等語,惟被告並不否認本件債務存在,是其所辯與本件原告之請求無影響,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合於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家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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