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呂俐雯
- 法定代理人蘇逸羣
- 被告凡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凡斯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逸羣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帝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沙發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沙發公司)、海博有限公司(下稱海博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分別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沙發公司、海博公司69萬1,840元、37萬3,300元及各該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140元(計算式:69萬1,840元+37萬3,300元=106萬5,1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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