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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凡斯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逸羣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帝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沙發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沙發公司)、海博有限公司(下稱海博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分別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沙發公司、海博公司69萬1,840元、37萬3,300元及各該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140元(計算式:69萬1,840元+37萬3,300元=106萬5,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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