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吳明憲、香蕉禮賓國際租車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香蕉禮賓國際租車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