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吉來國際有限公司、黃茂光、邱秀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賴堅 被 告 吉來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茂光 被 告 邱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或住所地雖均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十九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吉來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吉來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4日邀同被告黃茂光、邱秀梅為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簽訂授信契約書共2份,約定在授信總額度各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及2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於翌日向原告借款四筆共300萬元,金額分別為180萬元、20萬元、80萬元及2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12年5月5日起至117年5月5日止,並自借款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平均攤還本金及計付利息, 第一、二筆借款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595%)加碼週年利率0.575%(加總後為週年利率2.17%)按月計 算,第三、四筆借款利息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595%)加碼週年利率1.84%( 加總後為週年利率3.435%)按月計算;如未依約履行因本件 授信所負之債務,均自應償還日起,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吉來公司就所借四筆款項均僅清償4 期,金額分別為12萬元、1萬3,336元、5萬3,336元及1萬3,336元,於112年10月11日最後一次繳付本息至112年9月4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六條第⑴款約定,因期限利益喪失,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至113年3月26日止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黃茂光、邱秀梅為該等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吉來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中華郵政公司2年至未滿3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表等件為證,互核相符;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68萬元 自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8萬6,664元 自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74萬6,664元 自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35%計算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18萬6,664元 自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35%計算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279萬9,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