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鄧宇廷
- 上訴人生榮行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9號 上 訴 人 生榮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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