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證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宣玉華

  • 當事人
    全日一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 原 告 全日一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玟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被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係「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14樓之11」,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