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
- 原告
- 全日一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碧玟
- 訴訟代理人
- 張作詮律師
- 被告
-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11」,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