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彭成麒、一大營造有限公司、李瓊慧、內政部、劉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麒 上 訴 人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被上訴人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劉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18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3項係分別請求「㈠被上訴人應將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登錄或 張貼如附件所示之訊息及公告移除;㈡被上訴人不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 或於其他任何媒介登錄或張貼如附件所示之訊息及公告」,均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是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000元(計算式:4,500元×8次=3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鍾雯芳 附件: 查核日期 查核小組 工程名稱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 管理扣點 監造單位 監造扣點 承攬廠商 承攬扣點 評分 112/05/ 24 內政部 三芝區公所行政大樓耐震補強工程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69 查核日期 查核小組 工程名稱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 管理扣點 監造單位 監造扣點 承攬廠商 承攬扣點 評分 112/05/ 24 內政部 三芝區公所行政大樓耐震補強工程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丙等 查核日期 查核小組 工程名稱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 管理扣點 監造單位 監造扣點 承攬廠商 承攬扣點 評分 112/05/ 24 內政部 三芝區公所行政大樓耐震補強工程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不及格 查核日期 查核小組 工程名稱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 管理扣點 監造單位 監造扣點 承攬廠商 承攬扣點 評分 112/05/ 24 內政部 三芝區公所行政大樓耐震補強工程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