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2號
- 上訴人
- 曾雪勉
- 上訴人
- 林文聰
- 被上訴人
- 李彬基
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形式上之訴主張數項標的,無論為訴之客觀合併或訴之主觀合併,因其實質上為數訴,故計算標的之價額,應將數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查本件上訴人係以同一訴訟程序對於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屬訴之主觀合併,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