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0號
- 原告
-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鴻
- 被告
- 電轉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