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0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賴秋萍

原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告
電轉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