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翁純、吳佩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7號 原 告 黃翁純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吳佩蓉 長春將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