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契約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簡展穎、闕錦富
- 上訴人黃琳貯
- 被上訴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7號 上 訴 人 黃琳貯 被 上訴 人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上訴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參 加 人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錦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17號確認信託契約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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