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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信託契約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闕錦富

  • 上訴人
    黃琳貯
  • 被上訴人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7號 上 訴 人 黃琳貯 被 上訴 人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上訴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參 加 人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錦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17號確認信託契約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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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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