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賴秋萍

抗告人
李信華
抗告人
龍瑞櫻
抗告人
李仁孝
抗告人
李筠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相對人
李信屏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2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