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2號
- 抗告人
- 李信華
- 抗告人
- 龍瑞櫻
- 抗告人
- 李仁孝
- 抗告人
- 李筠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 相對人
- 李信屏
- 訴訟代理人
- 劉鑫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2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