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8號
- 原告
- 傅澤南
- 訴訟代理人
- 蘇信誠律師
- 被告
- 陳智馨
- 被告
- 王文成
- 被告
- 李宜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磺慶律師
- 被告
- 鉅凡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明玲
- 兼法定代理人
- 傅凡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韓惟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