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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蒲心智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宗穎
即原告
王妤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柏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2月7日及同年2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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