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冠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合宜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宇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