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筑婷

上訴人
林長福
上訴人
吳菊英
上訴人
林怡廷
上訴人
林思廷
上訴人
林星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郁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