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7號
- 原告
- 高文昌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 被告
- 慶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且被告股東會未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應由被告之監察人即葉德發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本件先前程序以被告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進行通知要非合法,而有重行通知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