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8號
- 原告
- 楊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菀倫律師
- 被告
-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頁第1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