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吳逸軒
- 原告楊淑貞
- 被告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8號 原 告 楊淑貞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何菀倫律師 被 告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頁第1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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