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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廖珽芊
訴訟代理人
王秀娟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被告
金霸泰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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