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周耕宇
- 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流傳媒有限公司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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