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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

修繕外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新東京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培立
原告
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南京東路禮拜堂
法定代理人
沈明鋒
原告
盛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廷
原告
高茂郁
原告
曹祺
原告
王麗香
原告
歐陽崇榮
原告
黃昱琪
原告
林麗莉
原告
毛陳學英
原告
鍾秋香
原告
鍾麗玲
原告
鍾文益
原告
孫中立
原告
林碧桃
原告
鄭東欽
原告
林美淑
原告
邱雲煇
原告
陳秀枝
上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上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婷婷律師
上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
被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訴訟代理人
周萍忠
訴訟代理人
林桂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可家律師
被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政岳
訴訟代理人
林欣怡
訴訟代理人
余品賢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可家律師
被告
百冠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呂學忠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秉貹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德發
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外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外牆所須必要費用金額,經兩造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合意由廠商估價計之。茲依原告於113年11月4日具狀陳報訴外人蓋赫科技營造有限公司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397-398頁)所載,本件修繕外牆所須必要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6,801,512元,被告均已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07-416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80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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