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82號
- 原告
- 飛鼠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守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鈺媖律師
- 被告
- 林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LINE群組及Facebook發表不實言論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王守愚新臺幣3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並於判決確定後15日內於起訴狀附表1所示刊登處所刊登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刊登內容等語。查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