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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2號

返還公司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訴訟代理人
丁錦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奐穎律師
被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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