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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匡偉梁夢迪張庭嘉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告
達旺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政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1頁)可
    考,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達旺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達旺公司)於
    民國109年5月18日邀同被告陳政煌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訂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就被告達旺公司於現在(含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新
    臺幣(下同)32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被告達旺公司之負擔
    ,願與被告達旺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達旺公司於10
    9年5月20日向原告動撥借款2筆共計20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
    間自同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自借款日起,每月為1期,
    共分36期,按期於每月20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借款日起
    ,依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浮動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
    按郵政儲金2年機動加1.155%以上(含)機動計收,另約定
    如遲延清償本金或利息,本金自應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
    或約定應清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遲延利率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遲延利率
    之20%計付違約金。兩造後於111年4月6日簽訂借款展期約定
    書,將借款之到期日展延至114年5月20日,並將借款利率改
    自111年7月1日起,按郵政儲金2年機動加1.155%以上(含)
    機動計收(加計後現為2.875%),另約定自110年12月20日
    至111年12月20日為寬限期,於寬限期內,每月20日繳付利
    息,自111年12月20日起,每1個月為1期,共分29期,按期
    於每月20日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達旺公司未依約清償,依
    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102萬7,773元及如附
    表編號1、2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政煌既為上
    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之責。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
    份、授信約定書2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份、展期約定
    書1份、貸放資料查詢2份、郵政儲金利率表1份等件(見本
    院卷第13至35頁)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參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1 10萬2,779元 2.875%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113年3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92萬4,994元 2.875%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113年3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102萬7,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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