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
- 上訴人
- 黃嘉鳳
- 上訴人
-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玉蓮
- 被上訴人
- 瀚悅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君宇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林芸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萬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