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永嘉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郭曉萍、豆米香有限公司、翁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8號 原 告 永嘉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曉萍 被 告 豆米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判決 之主文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公告主文關於「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五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