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8號
- 原告
- 永嘉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萍
- 被告
- 豆米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判決之主文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公告主文關於「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五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