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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鴿子茶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勝輝即久飴茶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合法送達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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